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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美國人士法案


依照《殘障美國人士法案》的通知

根據《1990 年殘障美國人士法案》(ADA)第二卷的要求,紐約州財務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不會在其服務、計劃或活動中基於殘障歧視合格的殘障人士。

就業

紐約州財務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在其聘用或僱傭做法中不會基於殘障有歧視,並且會遵守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依照 ADA 的第 1 卷頒布的所有規定。

有效溝通

紐約州財務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一般會在有要求提出時提供有助於合格的殘障人士有效溝通的恰當幫助和服務,以使他們能夠同樣參與到財務局(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的計劃、服務和活動中,包括合格的手語翻譯員、盲文材料,以及其他能使有言語、聽覺或視覺障礙之人獲取資訊和溝通的方式。

對政策和程序的修改

紐約州財務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會為確保殘障人士有享用所有其計劃、服務和活動的平等機會,對政策和計劃做出所有合理的修改。例如,雖然通常禁止寵物進入財務局(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的辦公室,但歡迎有服務性動物的人士。 

任何人若在有效溝通時需要輔助器具或服務,或者需要修改政策或程序才可參與財務局(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的計劃、服務或活動,應該盡快(但必須在既定事件發生前 48 小時之前)發送電子郵件至 Reasonable.Accommodations@tax.ny.gov,聯繫我們的合理特殊照顧指定人。

ADA 不要求財務局(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採取任何會從根本上改變其計劃或服務之性質或施加過度財務或行政負擔的行動。 

針對殘障人士無法獲得財務局(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的計劃、服務或活動之投訴,應該被發至 Reasonable.Accommodations@tax.ny.gov,向合理特殊照顧指定人提出。

財務局(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不會為了支付提供輔助器具/服務或合理修改政策(例如從對公眾開放但使用輪椅的人士無法進入的地方獲得物品)的費用而向某一具體殘障人士或任何殘障人士團體收取附加費。 

依照《殘障美國人士法案》的申訴程序

確定本申訴程序旨在滿足《1990 年殘障美國人士法案》(「ADA」)的要求。任何人均可使用該表格提交投訴,訴稱紐約州財務局(NYS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在提供服務、活動、計劃或福利時有基於殘障的歧視。就業相關的殘障歧視投訴屬於其他地方的監管範圍,具體見紐約州財務局(NYS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人力資源辦公室的政策。

該投訴應該以書面形式,並且包含關於訴稱歧視的資訊,例如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以及問題發生的地點、日期和說明。對投訴的格式沒有特定要求。替代投訴提交之方式,例如個人訪談或投訴錄像,將在有要求提出時對殘障人士可用。

投訴應該由申訴人和/或他或她的指定人盡快(但必須在訴稱違規行為發生後 60 個日曆日之前)提交至:

DRA - DESIGNEE FOR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NYS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
ATTENTION: DESIGNEE FOR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ADA COORDINATOR)
BUILDING 9, ROOM 256
W.A. HARRIMAN STATE OFFICE CAMPUS
ALBANY, NY 12227

ADA 協調員或他或她的指定人將在收到該投訴後 15 個日曆日內與投訴人會面,以討論該投訴和可能的解決方案。ADA 協調員或他或她的指定人將在會面後 15 個日曆日內以書面形式並且在恰當時以投訴人可獲取的格式(例如字型大小較大的打印版本、盲文或錄音帶)做出回覆。該回覆將解釋紐約州財務局(NYS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的立場,並且提出該投訴的實質性解決方案選項。

如果 ADA 協調員或他或她的指定人的回覆沒有令人滿意地解決該問題,投訴人和/或他或她的指定人可在收到該回覆後 15 個日曆日內向機構負責人或他或她的指定人或他或她的指定人提出針對該決定的上訴。

該機構負責人或他或她的指定人或他或她的指定人將在收到上訴後 15 個日曆日內以書面形式並且在恰當時以投訴人可獲取的格式做出回覆,在回覆中包含機構對該投訴的最終解決方案,或者說明已將該問題交還給 ADA 協調員,由其採取進一步行動。如果有說明將採取進一步行動,則將在書面回覆後 15 日內聯繫投訴人。

ADA 協調員或他或她的指定人收到的所有書面投訴,提交至機構負責人或他或她的指定人或他或她的指定人的上訴,以及兩家辦公室發出的回覆,均將由紐約州財務局(NYS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保留至少三年。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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